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365商城官网下载_365bet开户官网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365商城官网下载_365bet开户官网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365商城官网下载_365bet开户官网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
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区经发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投资绩效等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环评、施工许可以及竣工备案等手续的办理。
区教育局、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局等各行业主管及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经发局牵头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滨开区、各镇(街道)等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经发局审核后列入。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需明确建设规模与内容、总投资、资金计划来源等项目要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若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应明确列入近期规划调整计划。储备库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应当以需求导向、财事相宜、多规合一、提前谋划、滚动发展为原则。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滨开区、各镇(街道)等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区经发局提出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其中,区级项目应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分管领导同意,滨开区、各镇(街道)的项目应经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申请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区经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论证,审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紧迫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应每年进行更新,经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完成项目初步方案,明确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摸清项目的拆迁数量、土地征收、林保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情况等,确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前期费用(含征地费用)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滨开区、各镇(街道)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列出项目的征地及其他前期工作资金需求;区行政审批局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可开展项目规划选址、预审等工作;有拆迁需求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征迁计划,应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资金落实情况适时启动,具体拆迁工作由属地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应当严格遵循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编制原则。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滨开区、各镇(街道)等单位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区经发局报送纳入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的申请。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区域位置、投资主体、项目类别、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安排等;
(三)全面绩效管理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初步方案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两类。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定投资概算,原则上应当完成项目拆迁、林保、文保及征地手续等。年度计划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当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滨开区、各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七月底前,向区经发局提出调整申请。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报告。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行政审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构成和筹措方案,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区财政局资金来源审核或投资评审意见;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预审等意见;
(三)根据项目性质,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项目性质,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必要时,区行政审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行政审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行政审批局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建、扩建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编制报告和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制报告和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区行政审批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性,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建设推进全过程的协调、监督、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依法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推行集中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调增金额在10%及以内,且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报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二)项目调增金额超过10%或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经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向区政府报告。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根据项目合同和建设进度,申请拨付财政性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并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结余的财政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况、有关文件及台账资料向区档案局备案;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向区档案局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区经发局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区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勘察、设计、咨询等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等进行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导致结论失实的;
(二)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在安全、质量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工程造价异常的。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八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相关单位使用政府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2018年9月19日发布的《常州市365商城官网下载_365bet开户官网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商城官网下载_365bet开户官网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18〕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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